企业千方百计通过税务筹划来最大限度降低税负,但政府部门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障税收公平的需要不断细化反避税政策,来约束甚至杜绝企业的非法避税。
就国际惯例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看,在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从经营、投资、组织和交易等自身行为出发,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减轻或降低税负,又不承担风险。
了解相关法律政策
对企业税务筹划者而言,除了要了解国家颁布的所有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政政策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条例、《商务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前几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反避税政策也要重点关注。
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际反避税经验,对一般反避税条款、关联方转移定价、关联业务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资料提供、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以及加收补征税款不同利息、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国内企业比照前述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红线,以免像宝洁公司前几年在中国避税失败一案,就因违反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陷入尴尬境地。
事实上,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也好,税前列支利息、进行避税港注册空壳公司也罢,要想真正减轻企业税负,就要遵守相关法律和有明确指向的反避税法规定,在此基础上综合税前经营、组织、投资、理财等各项业务统筹安排。
最大化运用优惠政策
企业要充分利用新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尽快找到与其的结合点。有条件或本来就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税惠做大利润或扩大投资。而暂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创造条件尽量争取向税负低的行业、地域或组织方式转移。比如企业主营业务向农、林、牧、渔、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等行业转化,或将企业迁至有政策优惠的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等,以便使企业在合法享受免征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待遇的同时,降低税收稽查风险。
新法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替代性优惠政策,投资于这些行业的企业应保持谨慎,严格依法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很容易被税务机关稽查。此外,当纳税企业有闲置资产要对外投资时,企业也尽可能选择购买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税的股票、债券或其它直接投资品种。
另外,企业要适应新法对税前扣除额整体放宽的法律现实。例如,企业改变模式将一次公益性捐赠变成二年二次捐赠,就能增加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不过,鉴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广告费要低得多,加上两者容易混淆,故在运用这项税基避税举措时,为降低反避税税收稽查风险,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建议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相关会计账簿、凭证中予以准确体现。
机会成本不可忽视
在前不久结束的国家税务工作会议上,严查转让定价成为国税总局2008年工作重点之一。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表示,2008年将组织力量对一些跨国的关联交易进行反避税调查和审计。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
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最惯用的手法。新法加大了反避税力度,一旦被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中认定为非法避税,调增的应纳税额需要加收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额利息,这无形中增加了避税的机会成本。企业应当在清楚各关联方定价原则和坚持独立交易原则基础上,加紧与税务机关就达成预约定价协议进行事先沟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行业可比的企业定价信息。
跨国企业也会利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负的不同进行,但这种方式是否能够避税成功主要取决于对“实际联系”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概念的界定,而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税务机关以是否通过拥有、管理、控制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作为评判标准。所以,跨国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避税筹划时,建议根据避税的需要通过改革重新搭建股权、债权和相关控制权路线图。
暂无相关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