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
在此之前的2006年10月及2007年1月,浙江省物价局已经两次提高电解铝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原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已分别提高了0,25元和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