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规模的扩大及资源的大量消耗来实现,粗放型经济发展特征明显,因此促进节能降耗减排,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9月1日消息,“十一五”时期,我国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性目标。但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规模的扩大及资源的大量消耗来实现,粗放型经济发展特征明显: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不足,资源利用率较低,国际资源供求形势较为严峻,环境承载压力日益加大。因此,促进节能降耗减排,实现科学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节能降耗减排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成效。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上世纪90年代后,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节能降耗减排的法律法规。2006年,又颁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调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出现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政府也在着力推进节能降耗减排制度建设。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依法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企业,减轻工业污染,缓解产业结构性污染问题。同时,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水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此外,扩大生态工农业园区试点,重点支持一批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项目,建立行业或地方性清洁生产中心,创建生态工业园。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功能,通过颁布实施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条例,修订完善消费税条例,规范基本税收制度;通过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提高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等政策,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和关税政策杠杆,鼓励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重要原材料的进口,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五”时期,财政先后设立了中央地勘基金、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资源开发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单位GDP能耗呈下降趋势,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所控制。2007年,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2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14%和4.66%。
当前节能降耗减排工作面临的一些制约因素。我国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的目标任务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既有当前正进入以重化工业为特征的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的客观原因,也有政策体系和法规制度不尽完善、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到位和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等深层次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尚不健全。总体看,我国鼓励节能降耗减排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细化,配套措施不尽完善,相关法律之间协调性需要加强。尤其是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着眼于末端治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污染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要求。此外,还缺乏科学完备的环境能耗强制性标准以及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等配套制度。
(二)市场机制作用需要进一步增强。伴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明显提高。但是,一些资源能源等基础产品价格仍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能充分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也没有全面覆盖环境恢复成本和安全生产成本,导致能源资源使用成本偏低,使得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节能降耗减排机制。
(三)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升级。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相对缓慢,能耗低的服务业比重较低,重工业特别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占比重偏高且增速偏快。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7%,第二产业为49.2%,第三产业仅为39.1%;而目前OECD国家第三产业比重平均超过70%,其中美国达75.3%,巴西和印度也分别达75.1%和51.2%。
(四)财税政策功能需要加强。目前按照开采或生产用于销售的数量或自用的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对于资源无序开采或积压浪费约束性不强;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明显偏低,造成一些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花钱用于防治污染。同时,相关税费制度安排仍不够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降低能耗的压力,影响了政策应有的效力。
(五)资源环境统计基础较为薄弱。目前我国资源环境统计设施不够健全,环境监测能力相对滞后,尚未形成一套包括资源、生态等在内的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的落实,也影响到绿色GDP统计制度的建立。
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应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制度、完善政策,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力争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
(一)推进税收制度改革,优化节能降耗减排的财税制度环境。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完善计税依据、提高征收标准等措施,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控作用。深化相关税费改革,借鉴国外征收环保税的经验,研究开征环保税。进一步加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和关税调控力度。调整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措施,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
(二)完善非税收入政策,建立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提高矿业权的“入门费”。研究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可持续发展基金,要求矿业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环境恢复和生态补偿,将环境保护成本纳入企业成本。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促进集约用地。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支持节能降耗减排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环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注重支持能源产业和能耗低、效益高的产业发展,推进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发展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及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四)着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测算办法,加大对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政收入,扩大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五)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的长效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投资信息引导,减少微观主体的交易成本。健全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工具创新。在坚持政府直接承担重大战略性、基础性研究的同时,将一般科研机构尽快推向市场,建立起以企业为决策主体、投入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的自主创新体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参与国际清洁发展基金合作机制,立足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发挥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基础性作用,研究制定和实施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大气污染。建立健全资源环境统计体系,加强资源环境统计基础建设,形成一套科学、系统和规范的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增强资源环境监测能力,更好地促进节能降耗减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