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改为小时薪酬,企业用月薪除以30天作为小时薪的计算依据。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月薪除以20.92天折算。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因此而引发官司。昨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定麦当劳赔付起诉员工的其中两个月工资的差额及补偿金。
提起诉讼的崔女士称,她于2001年7月与麦当劳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劳动报酬为月工资1180元。2002年5月1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麦当劳将崔女士的劳动报酬形式由月薪改为小时薪,并以1180元除以30天作为小时薪的计算依据。崔女士称,这一计算依据违法,与月薪相比每小时的实际工资遭到克扣。她据此要求麦当劳补发工资差额。麦当劳公司则辩称,公司从未拖欠崔女士的劳动报酬,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小时薪的计算方法上,麦当劳公司按照每月计薪天数30天计算崔女士的小时薪酬不当,对于2002年5、6月份,因计薪方法错误所造成的崔女士的工资损失,麦当劳公司应予补付。此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小时工资,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最后判决,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崔女士在2002年5、6月份工资差额1481.6元及经济补偿金3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