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IN PAGE 记者12月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际需要,规范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便利诉讼活动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并于今年4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的相关条文序号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对相关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不便。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序号予以相应调整。这对规范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便利诉讼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三十余个规范性文件,共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