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步入煤炭工业整合快车道。2008年下半年,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并为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提供十大扶持政策。《意见》提出,到2010年底,省内煤炭企业规模不低于年300万吨产能,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至3个年生产能力为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至5个年生产能力为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包括现有山西境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在晋中央煤炭企业、市营煤炭企业和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单独保留和整合的市营以下地方煤矿。股份制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资源枯竭及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
意见提出,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十大扶持政策。其中国家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有8项,省内的两项扶持政策为:一是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方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并切块设立专项基金,与中央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并,按不同产量规模,支持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兼并重组完成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组建集团财务公司,支持其依法依规融资。二是资源价款政策,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政府资本金,实现资源资产化,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按既定分成比例持有,应缴国家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西省政府还选择煤炭开采时间长、从业人员多、接替产业发展不足、历史遗留问题多,特别是今后资源枯竭问题严重的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5个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兼并重组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