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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新规权责细化明显

类别:时间: 2009-01-14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斯小星

  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从12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维修责任、新房装修、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具体介绍说,新条例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以及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两年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维修养护方面,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人,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此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同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还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所属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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