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目前,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交接工作已经完成,各地也在陆续进行相应的职责调整。
为确保职责交接期的各项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和及时处置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消费监管部门做好机构职责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协作机制,联手打击违法行为;深入调查研究,搞好队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