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2009年工伤保险的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确定。2009年本市暂不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26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来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09年度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