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商务部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国的进口TDI(甲苯二异氰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3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2008年9月1日,商务部收到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代表中国TDI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TDI产业造成的损害将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据了解,本次调查自2008年11月22日起开始,应在2009年11月21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