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这两部基本规范,加强法制建设,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了行政执法清理工作。
重庆市安监局对由自身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实施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实施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确须实施的,重庆市安监局提出修订建议,其余全部自行失效。重庆市安监局共清理出失效规章1部,修订规章1部,保留规章1部;失效规范性文件1部,修订规范性文件1部,保留规范性文件34部。
重庆市安监局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进行了清理,对行政执法程序、文书等进行了规范。在2005年“四清理、五规范”的基础上,重庆市安监局根据“上位法”补充完善了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规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礼仪规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等一系列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清理工作,重庆市安监系统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质量,为坚持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