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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 设立荣誉津贴、困难补助金并调高慰问金标准

类别:时间: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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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起,我省将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

  由于收入、疾病、年老体弱等原因,部分劳模生活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将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解决,县(市、区)工会发放。对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在职、在岗的,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经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的,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与此同时,一年一度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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