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往往与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紧密相连,他们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吸引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对本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等。
此外,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可享受怎样的资助
本市将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可享受怎样的待遇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荣誉称号;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