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长征) 近日,吉林省检察院出台《领导干部问责制》并下发全省各级检察院严格执行,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
该问责制共有12条,其中第4条明确了应当对负有直接领导决策责任或直接管理责任的检察长或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的具体情形13项内容。其中第一项“对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拒不执行、推诿塞责,或者拒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隐瞒事实、报告虚假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二项“体罚和变相体罚涉案人员或者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造成涉案人员死亡的”,第三项“违反办案程序或者刑讯逼供发生重大错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四项“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公私财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赃款赃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等,基本上包括了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或易发生的违纪问题和现象。
据了解,上述问责程序由省检察院或市、州、分院检察长启动,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被问责人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辞职和建议人大免职处理,如果被问责人的错误和行为已经触犯党纪、纪检规定,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