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今后将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本市出台相关办法规定,未通过节能减排考核结果的,该地区、该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撤销该地区、该部门获得的市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根据考核办法,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目标,或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阶段性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对未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企业(集团公司),暂停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或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