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救助城镇大病患者,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广安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启动了城镇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改制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供销社企业等改制时退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和城镇居民等。该保险按每人每年100元筹集城镇大病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40元的标准,在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向区医疗保险中心缴清下一年度大病社会互助医疗保险费。凡参加城镇大病社会互助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的,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还可报销15万元,三项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