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重要商品市场管理”一栏中公布。
附件: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二、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三、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称变更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