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解决的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但事实上目前经济适用房却频频被出租,没房的老百姓投诉不断。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初衷得不到实现。
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同时,政府也要管管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使用情况!民盟杭州市委会,昨天向杭州市两会提出了集体提案:认为应该建立相应的处罚条例、健全监管制度;有关部门甚至可以对违规出租行为进行曝光,并通报到业主所在工作单位等。
违规出租的现象普遍
去年,杭州市房管局对已交付的几个大型经济适用房小区,进行了出租情况调查。调查结果,引起了民盟杭州市委会的委员们的注意。
东新园小区5200户住家,出租率近20%;北景园小区6000多户住家,出租率近8%;都市水乡6000户已交付的房屋,出租率超过了3%。
另外,从杭州市一大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看,该机构挂牌出租的经济适用房房源1000套左右,约占该机构有效出租房源的7.6%。
民盟杭州市委会还了解到,这些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人职业中,公职人员、教师专项经济适用房比例较高。
缺乏相应管理条例
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现在只有禁令规定,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例,这是经济适用房的查处和依法行政之间存在的尴尬。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违规出租、名为出借实为出租的行为会继续扩大。
“杭州早就应该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有效管理。”浙江工业大学房地产研究所负责人虞晓芬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使得经济适用房的乱象有法可依。
对于民盟杭州市委会的提案,杭城房地产界的很多专家表示了赞同。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赵杭生认为,对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不仅应该罚,而且应该重罚。因为如果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只是将房屋用以出租,而不是自住,就证明他并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范围之内。
“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得以确认,政府部门应该以一定的价格,将经济适用房收回。”赵杭生认为,作为福利性住房,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就是解决低收入者的自住问题。
赵杭生表示,如果房主将经济适用房用以出租,而不是自住,这种出租行为就等同于转让,“就变成了一种投资行为”,也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出售的初衷。
“当这种政府财政性补贴性住房被用于投资者牟利,政府部门当然应该予以回收。”对于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应重罚提议,虞晓芬也非常认同。
本质是经适房政策存在弊病
目前,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着许多弊病:
一是真正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的老百姓,因总房价高仍然买不起房,导致在摇号时只能放弃资格。而现居住面积刚刚超过48平方米的老百姓,既无资格买经济适用房,也无钱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
二是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上,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同一座城市,因为单位或其他因素,分房限制完全不同。比如说,在杭州的大学老师,可以不用退还原来住房,就可以再拿一套面积较大的经济适用房。
从推行经济适用房至今,杭州已有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房,领取房屋产权证已满5年。
“应尽快出台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民盟杭州市委会的委员们说。细则的出台,有利于经济适用房的业主,通过补交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还能引导部分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提高的业主,通过卖旧买新、以小换大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经济适用房交易的良性循环和活跃存量房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