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帮助缴费困难的参保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以最快时间研究制定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社会保险经办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困难参保企业发展排忧解难,防滑提速,为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实施意见明确,在2009年一定时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最多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为基数计算。涉及关系转移的可按规定办理。同时还相应降低了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下浮20%,缴费率为1.2%的降为0.96%,缴费费率0.6%的降为0.48%。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由0.5%降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