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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类别:时间: 2009-03-26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提高高职教育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在前两年试点基础上,教育部决定今年进一步扩大规模,安排参加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33所、招生计划共计9240名。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试点院校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主要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试点院校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及录取。

  教育部要求参加试点院校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严格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自觉接受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追究院校领导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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