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省政府将水稻种植保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福建省农业、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展调研和协商,对2009年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主要体现为“两扩大、两提高、一降低”。“两扩大”:一是扩大了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从10个粮食主产县(市)扩大到25个粮食主产县(市、区);二是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将病虫害列入保险范围。“两提高”:一是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从70%提高到80%(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二是提高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由原来250元提高到300元。“一降低”:即降低了理赔起点,从损失7成(含7成)以上降低到损失5成以上(含5成)开始理赔,其中,损失50%-70%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赔付,即每亩赔款240元;损失7成以上(含7成)为绝收,全额赔款,每亩赔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