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26条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即便是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
鉴于此,《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