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6月19日讯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了土地违法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对问责时间、问责标准都做了细化,标志着地方官员涉嫌土地违法问题将进入行政问责的操作层面。
按照《通知》,问责考核期限是“一个自然年度”.这意味着,问责应该是《办法》出台后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所以,第一次土地违法问责期限的认定,应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虽然《办法》自2008年6月1日施行,但对地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考核的时限不是“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而是2009年一个整年的土地违法行为。这等于给地方行政首长半年的“宽限期”.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问责”的土地违法认定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某一地方违法占用耕地超过实际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就要对地方行政首长问责。
“具体来说,分子就是某地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分母则是一年内某地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包括合法占地和违法占地两部分。只要该比例超过15%,就要被问责。”国土部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说。
另据介绍,此前颁布实施的《办法》在第三条规定了四种可“问责”行为,首要的是某地“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
此次,“三部门新发的通知则细化了《办法》第三条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违法程度的计算公式的分母。在分母中剔除了地方‘已办理农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这个技术性规定,由于使公式的分母变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更强。”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