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6月23日电(记者石志勇)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确保企业职工得到稳定报酬,陕西省要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建立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加。
据了解,为应对金融危机给当前经济形势带来的影响,陕西省要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协商共决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将依据2009年工资调控目标,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保障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企业在制定2009年工资增长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也要通过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与此同时,陕西省还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标准,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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