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入场投资者究竟该有怎样适当性要求的争议,近日终于有了初步定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创业板投资者有两年投资经验的原则性要求,但对于未满足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通过额外的风险提示或者是通过相关的基金也同样可以入市。这意味着,两年投资经验其实是一种“软门槛”,任何投资者通过适当渠道都能去投资。笔者认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未来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实做细,“软门槛”仍然需要“硬约束”作为补充。
众所周知,创业板更适合于那些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因此需要对投资者的适当性有一定规范。前一段呼声很高的投资金额下限“门槛”最终未能包含在《办法》之中,原因在于其可能将大量投资者排除在外,有悖于市场的公平性原则。而且根据国际上开办创业板的经验,最低投资门槛限制会造成市场交易的清淡,影响市场活跃度。
应该承认,新规定以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替代准入门槛,让愿意投资创业板的投资者都能如愿地投资创业板,体现了监管当局保护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最大善意。然而,创业板毕竟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在设定“软门槛”使大多数有意愿的投资者能够投资创业板,分享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成果的同时,也应当再补充一些“硬约束”。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资金上限。投资者进入创业板,一定要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和最低投资资金规模相比,笔者认为设定投资金额上限似乎更为合理。因为资金规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具体做法是,要求投资经验不足两年等不适合投资者把投资创业板资金规模控制在总入市金额的一定比例之内。这样,一方面并没有通过“一刀切”的方式把部分投资者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更能体现风险和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则,使部分不适合投资者投资之前能够三思而后行,防范大量资金盲目入市。
二是风险测评。资金实力只是反映投资者适合性的一个方面。因投资者个人的偏好不通,可以分为风险偏好、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三种基本类型。部分资金实力较强的投资者也可能因属于风险厌恶性投资者而并不适合投资于创业板,而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的客户反而由于属于风险偏好型投资者而具备较强风险承受力。因此,在投资创业板之前,不妨借鉴银行理财产品或者基金的销售经验。强制性要求投资者在入市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测评,一方面让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水平,作为谨慎入市的重要参考。另外一方面督促券商切实履行义务,力求使产品与投资者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相匹配。
三是创业板基础知识测试。创业板市场在发行、上市、交易等规则方面,与主板有所差异。投资者入市之前,理应了解投资对象的基础知识。然而,当年很多爆炒权证投资者其实根本不了解权证的基本知识,反映了我国证券投资者整体上的不成熟和盲从性。因此,通过强制性的基础知识考试(不通过者不能投资)可以有效地督促投资者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
当然,“风险自负”始终是资本市场投资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软门槛”还是“硬约束”,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场固有的风险,更不是为了将部分投资者排除在外,而是为了促进投资者对于自身、市场、风险有着更好的了解,对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审慎的判断,找到和自身相匹配的投资产品。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也不可能成为投资者的“保姆”。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必然要建立在投资者不断提高自身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树立成熟投资观念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