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商业英才网首页>财经>财经快递> 文章页
商务部修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相关规定
字号:

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09-07-24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立毅

标签:并购

商务部23日通报称,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而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相关问题,以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商务部表示,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进行的修改,是为了保证这个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 商务部23日通报称,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而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相关问题,以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为依据。

  商务部表示,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进行的修改,是为了保证这个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在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的同时,这个规定在“附则”中新增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此外,商务部还对这个规定的一些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商务部的通报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规定由商务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修订而来,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博客点击排行

评论

    暂无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还没有登录,不能评论,请首先 登录 注册

财经大盘

  • 经管分类:金融服务业
  • 关键词1:并购
  • Star Talk专家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