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
会议强调,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社会生存和各国发展。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携手努力,共同应对。我国将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主张哥本哈根会议应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进一步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我们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承担与我国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要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立足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科学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统筹考虑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考虑当前利益和长远战略,全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开展广泛有效的国际合作,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下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二)抓好国家方案的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等目标。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三)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实施保障能力。(五)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制订相应的标准、监测和考核规范,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对外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对话与交流,拓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渠道,加快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有效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