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5日公告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五年。
2008年8月26日,应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继续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