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的一项普遍性监管原则
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一项普遍性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向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一项新的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时,一般都会通过了解客户的知识与经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是否适合使用金融服务或投资金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简单地说,适当性管理就是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
适当性原则从创业板市场开始
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初期阶段的企业,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特别是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退市制度,与主板、中小板有较大不同,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如果还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和做法,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又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如果大量不了解市场特点和风险的投资者盲目入市,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损失,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适当性原则从创业板市场开始实行。其实,自去年起中国银河证券已在权证、开放式基金等方面开始了适当性原则的应用。
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原则为什么这样详细?
国外资本市场所使用的适当性原则一般是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向合适的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而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适用性原则从一开始就规定的非常详细:对投资经验满足和未满足两年的投资者分别按"T+2日"、"T+5日"的规定开通创业板,原因是:一、我国证券市场的适当性原则从创业板首开先河;二、大量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风险不是很了解;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普遍高于西方市场,好赌的偏好会给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原则是否公平?
相比于其他市场的无限制及此前市场预期的资产规模与投资经验双重限制,正式出台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仅对投资经验作原则性要求,并强调投资风险揭示与教育,更能够兼顾市场的公平性与风险性。既保证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市场参与的权利,又切实地强调了风险防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确保公平性及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也保证了与创业板市场风险匹配的广泛参与度及活跃性,避免陷入投资者参与不足、流动性不足等国际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困境。
这项以"适当性管理"为特点的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之举,旨在帮助投资者认识风险,在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适当性原则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不仅仅是创业板的需要,也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建立以适当性安排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使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的产品相适应,日益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目前创业板适当性原则管理制度体系的构成
目前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
(中国银河证券 零售客户部)
创业板新股发行在即,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有意愿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申请办理创业板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