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2日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发挥专项资金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并激励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提高我国国外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
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在国外常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展会撤展、被高额索取专利费、海关扣押、被提起“337条款”调查等问题。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水平较低,国外专利拥有量少、缺乏核心技术,不懂得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对自身加以有效保护;二是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较高,申请人不仅要支付官方收取的费用,还要承担高额专利代理费(律师费),一些有技术而缺少资金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申请国外专利望而却步。这造成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量较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资助的对象为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PCT申请国际受理局提出,然后按照程序再指定进入外国国家(地区);二是按照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地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