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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险企高管监管 促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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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09-10-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丁冰

标签:风险管理 证券监管

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并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以此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其他保险公司将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并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以此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征求意见稿厘定的审计对象包括,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及与前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审计内容包括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保监会还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其他保险公司将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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