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精要】11月23日,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到2011年,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使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提诊费降药价 三部委明确医改方向
国家正通过一系列组合政策破解老百姓“看病贵”现象,这其中包括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监控举措。
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意见》还提出了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到2011年,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使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该文件是新医改方案21个配套文件中的一个。分析人士认为,这可以看成是政府“收紧”对药品这个特殊商品价格管控的信号。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此前曾透露,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和“以药养医”机制不合理,是导致“看病贵”的深层次原因。但“看病贵”直观地表现为医药价格高,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和讯节选自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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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药品价格 鼓励药企依据供求自主定价
发改委网站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规范药品定价机制,鼓励药企在不突破政府管理价格的前提下,依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价格: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讯转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3部委: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意见提出,要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意见称,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依此政策,一些研发型企业和产品独家、疗效确切良好的企业长期受益。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了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和讯节选自相关媒体)
原文链接:三部委: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
分析师:药价改革实施难度较大 医药股相对利好
和讯消息 11月23日,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到2011年,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使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对此,广发证券研究员葛峥认为,《意见》的出台从理论上讲是好的,但具体操作有一定的难度,在实施方面还需配有补偿机制。
葛峥指出,目前,药价太贵。对一般老百姓来说看病贵,对医生来说愿意开药价高的药品,自身从中获得回扣,对医院和医生本人有利,而病人的看病成本升高。
紧盯3类阶段性投资机会 关注15股(研报)
建议中长期重点配置第一、第二两类价值股,同时关注第三类重组股的阶段性性机会:
第一、核心竞争力突出、市场给予一定估值溢价的一线医药股:恒瑞医药(600276,股吧)、科华生物(002022,股吧)、东阿阿胶(000423,股吧);
第二、主业增长明确、估值偏低、有股价催化剂的公司:A.估值洼地、寡头垄断的维生素E原料药公司:浙江医药(600216,股吧)、新和成(002001,股吧);B.处方药专科领域及OTC领域成长性好、估值偏低的公司:双鹭药业(002038,股吧)、丽珠集团(000513,股吧)、健康元(600380,股吧)、华东医药(000963,股吧)、益佰制药(600594,股吧)、江中药业(600750,股吧);C.受益于医改扩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哈药股份(600664,股吧)、双鹤药业(600062,股吧),中药独家品种进基本药物目录的天士力(600535,股吧)、金陵药业(000919,股吧);
第三、重点关注行业内重组和并购机会:现代制药(600420,股吧)、仁和药业(000650,股吧)、华邦制药(002004,股吧),以及上药集团、广药集团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