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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购买投资型保险需抄录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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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09-11-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丁冰

标签:风险管理 证券监管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23日强调,投保人在购买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时,需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表明已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以防销售误导,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23日强调,投保人在购买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时,需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表明已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以防销售误导,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规正是管理办法中明确制定的。业内在办法实施后出现一些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由于分红险和万能险均有保证利益,消费者担心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意味着合同中确定利益也成了不确定的,今后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

  保监会负责人就此解释,首先,《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这一做法也是借鉴了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和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有关做法。其次,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第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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