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组[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和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如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等地围绕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最近甘肃省在全国率先下发了第一个省级政府关于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文件,为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工作,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在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工作中加以参考。
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九月六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意见
甘政发[2001]61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在全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全省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而且直接影响我省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既是我省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是,我省一些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差,信用水平低,以及由信用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一部分中小企业在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不讲信用,拖欠帐款,恶意逃债;在面向消费者的经营活动中,制假贩假,产品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不讲信用,拖欠贷款,逃废银行帐务,抽逃资金;在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中逃税欠税,违法违纪。同时,也存在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环境混乱,政出多门,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和矛盾,影响并干扰了我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省中小企业要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提高全省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就必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为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主要目标是:制定和完善全省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各类担保公司为核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评价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通过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基本框架体系的建设,使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明显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高,整体发展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建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各地区、各行业要从实际出发,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把解决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条件。
三、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一)建立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是中小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我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长期以来,缺乏基本信用制度和不规范、多样化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是导致我省中小企业发生信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首先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一是要界定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二是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活动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
我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行为、信用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省经贸委和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各部门也应依据基本信用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中小企业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二是各地区、各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必须以我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经过省中小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的认可。三是成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协会或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和指导全省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向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成立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增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建立起省、地两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制定和落实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三是由信用担保协会制定信用担保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担保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是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实施担保的主要依据,凡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以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评价为准。
(四)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一是制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行业规范,维护中介服务组织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降低相应的收费标准,提高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的水平。二是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在不改变行业主管关系的条件下,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信息、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方面服务业务,必须以我省中小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标准,并报经省中小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认可。三是成立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状况电子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指导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协调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监督系统的作用,整合监督管理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措施,整顿和规范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防范信用风险。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等方面的网络平台,实现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资源的社会化。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制定和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政策到位,人员到位。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是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主体,要依法督促中小企业建帐立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建立中小企业财务预决算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
(三)全省各地中小企业应积极参与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用情况,相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帮助,凡不提供信用基本情况的中小企业,不享受省政府扶持各类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减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商业银行不提供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贷款。
(四)整顿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信用秩序,对不讲信用,扰乱市场秩序并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结合实际,大胆实践,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动员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组成的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三)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并会同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