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徽省财政部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把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综合运用多种财税政策手段,加大财政投入扶持,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解决融资困难,清理收费项目,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一、履行职能,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力度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扩大内需资金支持。截至目前,我省共争取中央扩大内需投资107.5亿元,同时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省财政在原已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基础上,新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鼓励中小企业项目贴息和补助。三是支持自主创新。从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资金6亿元。四是支持自主品牌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奇瑞集团和江汽集团研发补贴共计1.4亿元。五是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2008年11月1日以后创办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六是消化粮食政策性挂账。从2007年起,地方负担的粮食政策性挂账利息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为此,省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近3亿元,显著减轻了全省粮食购销企业负担。七是实施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在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实施期间内,对农民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家电、汽车、摩托车分别给予销售价格13%、10%、13%的补贴。截至6月13日,财政共计补贴家电下乡产品18.6万台,补贴金额4246万元。八是支持外贸发展。2008年第4季度进出口增量每美元奖励2分钱,完成全年进出口目标任务后的超额部分,每美元奖励3分钱。同时,2009年增加外贸促进政策资金1亿元。
二、加大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在全省所有行业全面推开实施增值税转型。从2009年起,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预计全年为企业减税86亿元。二是全面落实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财税政策。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积极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预计全年为企业减税6亿元。三是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等多项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文化产业和汽车工业发展、促进出口等多项优惠税收政策。四是支持信用担保发展。对凡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五是对经过界定的困难企业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国税局或地税局批准,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六是及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或者由市、县(市)政府对超过原征收标准的部分在今明两年予以返还。七是对骨干企业采取资源税返还政策。对缴纳资源税数额较大的骨干企业,按照资源税的收入归属,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在今明两年予以适当返还。八是对困难企业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五缓是指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四降是指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三补贴是指社保、岗位和培训补贴,仅今年一季度全省为企业减负5亿多元。
三、创新机制,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一是大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5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10亿元用于市县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二是支持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今明两年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对上市成功的,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皖北地区每培育一户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三是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省财政对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按0.5‰给予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对贷款风险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四是今明两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省财政每个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财政对新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企业贴息。六是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四、清理收费,扶持企业轻装上阵
一是清理行政策事业性收费项目。2008年,在中央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4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3项)。2009年,按照能取消尽量取消、重复的予以合并的原则,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项。目前,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其中涉企收费4项),少于周边省份。取消的收费项目,每年减少收费约13.8亿元。二是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社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有降低空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三是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中央和省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时通过财政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通过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规范涉企收费审批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原则上停止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手续,并且对保留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进行审查。五是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要求各地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加大对取消和停收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