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商业英才网首页>财经>财经要闻>文章页
房地产信托业务受限 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字号:

时间: 2010-02-2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玮

关键字:房地产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

继管理层对房产市场的连连出招调控后,监管部门又向房地产信托业务亮出“收紧牌”。《通知》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据悉,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继管理层对房产市场的连连出招调控后,监管部门又向房地产信托业务亮出“收紧牌”。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同时,还取消了2009年给予房地产信托的“特惠”政策,要求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四证”齐全。

  提高房地产信托门槛

  《通知》第三条指出,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根据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前提条件是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证”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包括其中。

  普益财富信托业研究员赵杨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直都满足“四证”齐全的规定,但由于市场不景气,该标准在去年就放宽一些。

  中融信托某研究人士表示,最新规定把那些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计划申请信托贷款的开发项目“拒之门外”,对于一些亟待解决资金困境的地产商而言,可能“雪上加霜”。

  同时,《通知》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据悉,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关注房地产信托融资风险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除了对信托公司的要求,《通知》还明确要求各银监局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

  在经历了去年上半年天量信贷后,随着银行体系对地产行业谨慎放贷,房地产商将融资渠道重点转入信托产品。去年下半年,房地产信托产品开始井喷,风险隐患也在聚积。

  上述研究人士指出,“《通知》这些规定,收紧了房地产企业的信托融资渠道。”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银监会收紧房地产信托,禁止资金流向土地储备,主要还是为了防范信托行业风险,毕竟当前我国楼市存在一定泡沫;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控制地产行业资金流向,谨防地产行业进一步过热。

  此外,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新闻链接

  银监会规范结构化信托业务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

  所谓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信泽金理财顾问分析指出,结构化信托业务是近年来信托行业广泛运用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灵活性。

  该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等。另外,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相对)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以及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某研究员向记者表示,这主要是为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要评论

评论

我来说两句


财经大盘

房地产信托融资相关文章

信托业务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