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青海省财政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
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7、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8、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风险补偿;
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再担保业务;
3、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及技术咨询、信用、信息等服务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究的机构设施建设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改善发展环境类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的50%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支持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风险补偿。
(一)奖励。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内累计担保额达到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8倍以上,年度内代偿损失率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内累计担保额达到该机构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5倍以上,年度内代偿损失率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2%,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内累计担保额达到该机构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3倍以上,年度内未发生代偿或未出现实际坏帐损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再担保业务额予以奖励,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包括贷款担保机构自有的实收(注册)资本和财政部门注入的托管资金。
(二)风险补偿。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800万元以内的视财力给予风险补偿;单笔800万元以上的不予补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经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职代会研究同意,可在奖励资金总额的10%以内奖励给对贷款担保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其余的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增补机构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增补“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1、3、4项服务类项目,参照相关办法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的项目,支持额度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技术工艺、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3、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额度以及负责人和详细联系方式。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九)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十)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出具原件后提供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满1年。
(二)依法经营,没有违规失信记录。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企业财务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中有规范的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运行机制,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措施完善,反担保措施积极、有效。
第十五条 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以及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复印件);
(六)担保业绩、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代偿率等;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等;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服务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营业或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得到企业或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二)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相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凭据(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省经济委员会商省财政厅每年制定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性文件,明确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以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根据指导性文件的要求,按属地原则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关承诺书。
第二十条 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评审和公示制度。省经济委员会合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初审后,从项目专家库中聘用相关专业的专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论证会议,评审会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并建立责任档案。对评审会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实施计划,按国库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州、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州、地、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30日内向州、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并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经济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因故中止的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经济委员会收回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州、地、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