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03]1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所管行业的省属企业中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所管行业中的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额,并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报送书面验收报告及剩余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金。支持省级企业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支持市县中小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省级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1个月内向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