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全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创业者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地位、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氛围,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中的推动作用,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新局面。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使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成为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1、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公交、供水、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金融服务业;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及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建设“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凡是可以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的,都要实行公平、透明、规范的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定;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也可以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
5、清理审批项目。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认证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公开办事指南、审批条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6、下放审批权限。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地)或县级备案。下放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市、县级工商局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行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相关职能。
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7、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省政府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为5000万元,并视省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此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8、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权限又在地方的税收,可由省级税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对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卫生等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
9、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增资扩股,发挥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地)组建统一法人的城市信用社,并逐步向城市商业银行过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试点,积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降低贷款门槛;大力推进票据融资和租赁融资;积极推广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无限责任担保贷款、下岗职工创业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研究开展以工业产权、项目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办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银企对接活动,推进银企合作。
10、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省、市财政要逐年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大力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民营担保机构,各级政府给予开办费补助;由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牵头,联合省内各类担保机构,实行行业互保、联保、再担保,提高担保资金的整体规模和使用效率;完善担保运行机制,简化担保程序,对信誉好、经营稳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企业,经担保公司审核,实行即保即贷;建立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保证和促进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11、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资源。完善我省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吸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
12、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从2005年起,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省政府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13、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5年内建立50个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和初创期的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市场等配套服务。对确定为国家和省支持的创业服务重点城市、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省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对在创业服务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活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继续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可按自愿脱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待。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人员辞职创办企业。
14、加强信息服务。完善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分网等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服务功能。三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市、县和重点骨干企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要辟建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建立共性技术平台,培育技术市场,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给予奖励。
16、加大人才服务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人才,实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教学手段,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国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省级每年直接培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人。在省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培训经费。市、县也要制定培训计划,把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17、发展社会中介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质优价廉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独立出来,发挥行业自律、服务、沟通及监督作用。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和发展规划、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各级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18、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商标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两年内免于工商年检验照审查;对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年检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于年检验照审查。对拥有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或商号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贿赂公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等严重失信和违法企业,依法惩处和公开曝光。
四、改进政府服务,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9、规范监管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监管;严禁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事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违章行为,实行行政告诫,不予行政处罚。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符合规定事项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服务态度恶劣和作风蛮横粗暴的、推诿扯皮和办事拖拉的、责任心不强和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的、严重失职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告诫、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政府统一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建立收费目录,一律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各执收、执罚部门凡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费及罚款的票款分离制度,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凡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
21、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及投资者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机制。在各级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做好企业投资的受理登记、配合协办等工作,相关部门予以支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22、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制度。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意见纳入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促进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23、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加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办公室工作职能和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完善职能、理顺机构、强化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24、加强对骨干企业支持力度。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劳动力能力突出的骨干企业,支持其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由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搞好跟踪服务。建立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给予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25、积极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氛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为优秀企业家或骨干企业的领导协调办理进入省、市党政机关证件。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提供省、市级领导干部享受的医疗服务。对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增幅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26、强化考核监督落实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督办部门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