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下同)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12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给予补助:
(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下同)建设;
(三)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四)省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
(五)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业务;
(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与县级财源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相结合,主要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一)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按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
l、培训服务业务。对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补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05]9号)规定执行。
2、中小企业园区建设。对各地申请中小企业园区补助项目,
经审核同意后,对园区规划、业务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每年支持不超过20个,每个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中小企业信息网络等项建设。对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的补助,将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
4、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定业务。对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非公有制担保机构,根据其开展担保资金项目的运行情况,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省财政厅据情给予适当补贴。
(二)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对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对每个企业的贴息和无偿资助不能连续超过2年,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三)资金的申报不得重复进行。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将不再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和管理机构;
(二)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连续经营2年以上,在两个年度内累计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在4亿元以上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企业信用良好;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对财政贡献大,在上一个年度内有半年以上、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
(六)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级以上新产品证书,或者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者上年度实现出口交货值在50万美元以上条件的中小加工企业。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部门和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资金报告及地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简介;
(五)申请贴息的企业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凭证、缴息单和缴税票据(复印件);
(六)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要提供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凭证,属于科技创新型、就业示范型、出口创汇型的企业,还要分别提供科技奖、新产品证书以及经县(市)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职工名册和出口创汇凭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申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带相关资料),上报市(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后,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带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当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同时,需报送下一年度备选项目,省财政厅将把下一年度备选项目纳入项目库中,进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贴息和无偿资助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指标并下达到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1 5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的汇总和申报工作,在年初将项目安排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指标,并按照财政资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章 账务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后,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收到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含部门)提供的资格证明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外,财政部门以后不再受理该企业(含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