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占控股地位的经济成分;中小企业是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甘肃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良好信誉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三)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四)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培训、信息、管理咨询、创业、信用、融资担保等服务);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支持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或贴息两种。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采用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
第八条 采取补助方式安排的资金额度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支持。上年度已支持项目,次年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十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商业、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划,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协助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并负责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二)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服务机构,且具有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必要的设施及工作场所,同时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鉴)。
(二)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事务所印鉴)。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意见)。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鉴)和利息单(加盖银行印鉴)。
(六)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4);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的材料包括:
(一)市(州)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二)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
(三) 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
(四) 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筛选后共同上报上一级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召开评审会,共同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管理职能不在一个单位的,以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非公有制及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补助款(贴息)、取消项目补助(贴息)、暂停拨款、暂缓新安排项目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底向上级部门书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