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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委联手淘汰落后产能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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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叶勇

关键字:监督性监测

国务院昨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由工信部牵头,18个部委联合严厉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国务院昨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由工信部牵头,18个部委联合严厉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

  本报已于2009年12月2日独家报道这一消息。

  记者获悉,国家将通过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和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两方面推动产能淘汰。

  三大政策约束

  在政策约束方面,首先,国家将严格市场准入,将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第二,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第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

  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方面,中央财政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同时,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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