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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试以儒家理念构筑和谐的特许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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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营销与市场 时间: 2010-07-03 来源:中国总裁培训网

标签:特许经营

试试以儒家理念构筑和谐的特许经营关系

仁义之心——特许人应奉行的基本原则
修己安人——特许人的行动纲领
中庸之道——特许人构筑特许关系的智慧
和而不同——特许人处理分歧的原则
礼乐之治——辨证的管理手法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的关系问题(亦称特许经营关系或加盟商关系)是一个核心问题。营运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配送、选址开业辅导、技能培训等作业层面上,我们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知识与经验,随着特许经营体系的逐步完善,特许经营(双方的)关系问题,应该上升到了首要位置。

特许经营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有人说是法律关系、合作关系、授权关系,甚至有人开玩笑似的说是婚姻关系。应该说,特许经营关系就是特许经营关系,大象就是大象,不管用什么来描述,都是不准确的。那么,怎样才能准确地认识特许经营关系呢?

首先,它不是纯粹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诞生于法制相对完善的西方社会,即使这样,西方的法律也很难为特许经营双方的关系勾画一个理想的模型,法律只能设计一个底线。而一向以“人情”为国粹的中国文化环境中,如果靠法律来维持“关系”,其实“关系”已经破裂,而且破镜很难重圆。

其次,它不是一般的商业合作关系。一般的商业合作关系,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进行的有限合作,合作的内容及其标准、以及责权利关系是比较清晰的。而特许经营不行,特许双方的有形资产产权是清晰的,但无形资产就比较复杂了,理论上无形资产的产权归特许人,但事实上,因为共享,加盟商对特许人商业模式和标准(都属于无形资产)的发展、变更,甚至漠视、侵害等,都是很难界定的,也是特许人很难控制的。而在合作内容上,经营秘诀的转让、后续的特许支持等合作内容及其质量都是不可预知的。在责权利关系上,有个很经典的问题是“按照总部的要求做了,是否就可以保证加盟商的理想效益”,这个问题,没有哪个特许人能给一个明确的回答,显然,这就是一个责任分不清楚的问题。

再次,它也不是一般的授权关系。特许经营模式下,被授权人的自由发挥空间很小,他们只能在特许人设计好的模式与标准的范围内运作。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特许经营的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特许经营关系的特性:

第一,长期性,多则十年二十年,少则三五年。

第二,复杂性,多种特殊的关系交织在一起。

第三,地区性,因为文化、法律环境与地区经济等的不同,中国的特许经营关系的复杂度与外国的不同,同在中国,跟南方人沟通与跟北方人沟通的风格不同。

到底什么理念、什么方法能够帮助我们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呢?中国儒家的智慧或许可以。

儒家文化实际上起源于3000年前的西周,武王伐纣后,周人为保证天下(社会)的长治久安,实行分封制,将名义上属于周天子,而实际上属于诸侯的土地分封给各路诸侯,并提出类似于“以人为本”、“以德治国”的系列理念,并辅之以宗法制、礼乐制等。春秋时期,孔子继承了这种礼乐文化,并正式创立儒家学派,后经孟子(轲)、荀子(况)、董仲舒等人传承发展,儒学成了一个支配中国2000多年文明的学术体系。

可以说,西周初年的分封制及因此而产生的系列管理体制是儒学诞生的社会实践基础,而当时的分封制,与今日的特许经营,确实有几分相似。

首先,从产权结构来看,周有自己的土地,相当于特许人的直营店,而分封给诸侯的土地则相当于加盟店了。不同的是,周对诸侯的内政没有干涉的权力,而特许人对加盟商则应该有这个权力。

其次,从名义上来说,周的时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特许体系则全部是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品牌)。

再次,从管理的手法上来看,分封制的“配套措施”是礼乐制,就是以“礼”来定名分,明尊卑,规范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以“乐”来调和人们的关系,这就是礼乐文化,也是早期儒家文化的基础。而特许体系则要求若干统一,要求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这些内容当然远远超出“礼”的范围,但原理是一样的,只是特许经营对“协调”的内容并没有系统的理论。

当然,分封制与特许经营终究还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是,根源于分封制的儒家哲学,因为其产生的社会实践与特许经营的上述相似,并强调行为规范,尤其是强调关系的“对应”及“和谐统一”,强调“社会强势群体”的自律等特征,完全可以被认为是为特许经营量身定制的管理哲学,甚至还可以填补特许经营理论在“关系协调”方面的空白。

西方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封建领主制,但未形成类似的哲学,可能原因包括:1)西方的领主制形成较晚,而当时西方哲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而且中世纪的时候一直是神学占主导地位;2)西方的领主制未取得社会实践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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