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7月23日、7月28日全国独家发表 《国土局指证:“唐骏校友”禹晋永1500亩土地证造假》和《公司6年零纳税 禹晋永遭高校教师举报诈骗》调查报道之后,禹晋永终于“坐不住”了。
7月31日,禹晋永发出“律师声明”,要求本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否则,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宜。然而,就在本报昨晚截稿时却得到意外的消息:代理禹晋永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决定退出禹晋永案的代理”。
“禹晋永隐忍了很久。”8月2日,中国世代投资控股集团 (以下简称世代控股)总裁禹晋永的代理律师宋一祺表示。
的确,禹晋永选择了在7月31日“爆发”。当日他发出“律师声明”,对本报、《南方都市报》、《潇湘晨报》、《东莞时报》等的报道,以及王小山、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等的言论发表声明称,委托人禹晋永“要求上述媒体在24小时内,在自己发表的报纸上为委托人消除影响,否则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宜,并对以上侵权主体提出共计5000万元的高额索赔,同时委托人将对上述主题的基本账户及有效资产依法进行相关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对此,禹晋永另一代理律师刘成喜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承,“律师声明”确有瑕疵,主要是禹晋永的意思表达,禹“要表达一个心态”。
但记者2日晚上10时辗转联系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梅向荣主任时,梅主任证实“是决定退出禹晋永案的代理”,但他同时表示暂时还不知道手续有没有办理完。
“律师声明”有漏洞
禹晋永将其“律师声明”扫描图片发布后,被网络疯狂转载。但这份《律师声明》的正规性、严谨性却遭到普遍质疑。
“律师声明”中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凯爱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世代控股及禹晋永的委托,对上述媒体及人士发出声明。
除开上述声明第1点称将可能提出5000万元高额索赔及将相关媒体、人士的基本账户和有效资产进行“相关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外,该“律师声明”在第2点中指出,“对于某些主体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委托人已经在组织证据,提请有关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刘恪麟对该 “律师声明”进行了点评和解读,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禹晋永正为此组织证据“太辛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8月2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表示,“律师声明”中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实际上应是 “诉前保全”,但这要求禹晋永同时也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这需要禹晋永方面在诉前向法庭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防备财产转移,但这大多发生在债权债务的纠纷上。法庭很难裁量这么一个申请,而且,禹晋永是要面临被保全人利益受损后的索赔的。”
记者就此与代理禹晋永案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祺和刘成喜取得了联系。
宋一祺表示,上述声明全称是律师授权声明,是在凯爱资本、世代控股和禹晋永的授权下发的一个声明,表达禹晋永有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采取强制措施”应该理解成诉前保全,但并不是禹晋永提出来就可能实现,而是由法官来裁定。宋一祺同时表示,“律师声明”中的某些表述存在歧义。而刘成喜也向记者表示,上述声明是禹晋永的意思表达,而律师事务所的态度就是表达关注。
代理律师:未进入司法程序
7月31日,禹晋永在微博上表示:“凯爱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世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于8月3日下午3时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暨维权行动启动仪式,对侵权诽谤的媒体和个人提起追究法律责任”,但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至今没有收到邀请。截至截稿时,禹晋永一直未具体说明新闻发布会的地点和邀请的媒体。
宋一祺和刘成喜表示,“律师声明”只是禹晋永的一个意思表达,并不是“律师函”,禹晋永并未授权进入司法程序。
而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宋一祺询问律师函大概什么时候会寄出时,他表示“暂时还说不定,要等禹晋永的进一步授权”。
“如果报道有凭有据的话,也没必要担心;但禹晋永认为部分媒体对他的名誉造成攻击和诬陷,他是不满这个。”宋一祺接受采访时强调这皆是其个人观点。
刘成喜也表达了禹晋永发表“律师声明”的目的,即告诉媒体和一些人士当事人禹晋永要做什么事情,“我们律师声明的效果是阻止事态扩大。现在已有太多的转载和报道,律师这边也应接不暇。我们的意思是告诉大家,暂停把事态扩大化,也就是不要再扩散报道了。”刘成喜还表示,禹晋永要求暂时不公布澄清信息,“发布会后一切都会明朗,禹晋永会提供他的证据和说法。”
律师专访
未入司法程序禹提供公文无法断真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北京市工商局工商登记证实,凯爱置业即原北京凯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禹晋永、禹晋川于2003年6月24日组建。2003年10月17日,禹晋永兄弟增资皆是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资。禹晋永兄弟共出具了3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皆显示他们拥有梁山1500亩工业用地。“这3个证是假证。”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郑海涛向记者表示,禹晋永所使用的梁国用(2003)字005号、梁国用(2004)字第007号分别归属权利人张山景和丁淑玲,“梁国用字号皆是唯一的,一个字号对应一个地块、一个权利人。”
而禹晋永的代理律师宋一祺则表示,禹晋永曾向他提供了取得土地证的一整套文件。对此,《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对宋一祺(以下简称宋)进行了专访。
NBD:宋律师是否已看到本报关于禹晋永土地证造假的报道?
宋:这个还没有,但当时禹晋永给我们看过证据,我看了一下,厚厚的一沓子,上面就是说他这个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流程,每一步所涉及到的各级机关盖的红章大印,我看了是挺清楚的。以我这个律师行使审查的经验来说,我认为可信度还是挺高的。现在当事人限制我们对外透露,所以不能说更多的细节。
NBD:禹晋永当时向你们提供了一整套土地证的公文?
宋:我是看到过。但现在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无法断定是真是假,但根据律师需履行的审查义务,我认为这一套东西要造假的话,是非常麻烦的。比如你认为为什么禹晋永会有梁山这个土地证?
NBD:我们正是拿着这证去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求证,发现两个盖章的部门都不对。禹晋永等所拥有的3份国有土地使用证都仅仅盖了梁山经济开发企业管理委员会章及梁山开发区土地管理局章,并由梁山开发区土地管理局颁发。实际上,梁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只能加盖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和梁山县国土资源局章,其余皆无效。
宋:这不能说伪造,瑕疵更恰当。
NBD:但这两个证号被证实归属另外两个权利人,且证号是唯一的。
宋:哦,这样。但我想表达一个态度,作为律师,我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来判断。我们这个审查是一个行使程序的过程,我们只是见到上面有国有机关的章、印,走完了程序和流程,至于你查到的情况,还是跟禹沟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