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呈现高发之势,通过媒体的关注报道与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公众对食品安全也逐步提高了认识,面对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公众更多是感受到了从事件曝光、处理、整改与再发生的循环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效果并未见实质性改进,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提出了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核心,政府主导、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三轨制。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阶段
结合国内外近年来的案例,我们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实质是食品生产企业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利用法律法规与政府监管不完善的漏洞,过度追求不合理利润的结果。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是国外政府中管理最严格、最标准、最完备的,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也经历了争论——建立管理体系——争论——完善管理体系的过程。
第一个阶段:初步建立起食品监管体系。
1870年~1910年间,美国人首次认识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变化,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使得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信任和责任基础不复存在,人们无法通过肉眼来判断食品的质量,食品造假已经泛滥成灾,而正直的商人则受到排挤。美国政府尝试去应对这些变化和处理这些问题,尽管1880年开始各种版本的食品议案一再被提交到议会,却被反对管制的意见一再否决,1906年国会终于通过了两部关于食品监管的法律:肉品检查法和纯粹食品药品法。
第二个阶段:自由市场与政府管制之间的争论。
支持自由市场机制来解决问题的人认为“饥饿比造假食品对健康更为有害,即使这些食物并非完全纯净”,禁止销售低质产品将会极大地减少穷人的选择,提高他们的生活成本,也担心“一旦我们开始对所有假冒和影响公众健康的东西进行管制,那么,我们的手将伸到哪里为止?”
支持政府管制的人则回应道,“没有人打算剥夺穷人消费低质量食品的权利,而他们往往最容易被欺骗,消费者无法准确地知道他们购买的是什么,可能花了更多的钱但买到的却是远低于预期价值的劣质品”。政府应当保证他们的消费是出于自愿的、知情的、而非受到欺诈的,因此,政府的积极干预是解决食品安全最为迅速有效的方法。
第三个阶段:持续完善阶段。
为应对新问题与新技术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100多年来,美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与完善监管体系,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效果。2011年1月6日,奥巴马总统还签署食品安全法,使原法案能够升级为法律,全面加强了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
小贴士:发达国家均在食品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上,建立和完善了产品信息资料库和责任的可追查制度,一旦出事,能够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追查到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一,明确管理部门。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最具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按不同职能分别监管的模式(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二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协调监管的模式(欧盟、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三是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的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所谓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三种模式”,实则都在相互吸收与借鉴,显示出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置由分散到统一、最终实现“一体化监管”的发展趋势。如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了各个食品安全机构的协调与联络,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纠偏”,日本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实现了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
第二,全过程监管。
从食品的种植、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并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都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者在保证食品安全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目标是全面防止食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实现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一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欧盟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已有20余部,同时还有13类170余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组成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戒力度,美国在35部联邦法律食品卫生安全法律的基础上,将食品安全由轻罪判罚升级为重罪处罚;三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把消费者利益放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上,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的权利。
第四,食品安全可追溯。
发达国家均在食品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上,建立和完善产品信息资料库和责任的可追查制度,目的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追查到生产企业的责任。如比利时联邦食品安全署从最初的养殖场到最终的屠宰场实施信息化档案管理,家畜家禽一出生就要向食品安全署申报,食品安全署为猪、牛按头编码,为羊按20只一组编码,为鸡鸭鹅按100只一组编码,同时建立成长档案,即养殖时实行身份登记,屠宰时实行身份鉴定。
第五,维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重在预防,可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后,发达国家管理体制是以消费者为核心,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再被侵害或得到相应补偿。保护消费者权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制召回制度,奥巴马食品监管改革要点之一就是强制召回权,可以直接下令召回而无需生产厂家自愿。二是法律维权索赔,美国许多州都有私人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因为食品安全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索赔业务,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承诺是,“不打赢,不收费”,因为这种官司“赢面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