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来自省物价局的消息,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我省确定今后在省内新投产的风力发电企业,其上网电价标准暂按0.2765元/千瓦时执行。同时,适当调高省内火力发电企业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水平,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5分。此外,在国家新的电价分类说明未下达之前,我省农产品冷藏企业生产用电类别,暂由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调整为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确定今后在省内新投产的风力发电企业,自2008年8月20日起,其上网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2765元执行。国家批复的省内新投产风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高于上述价格的差额部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新规定核准后,由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批复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标准再予以结算。
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上调后,省内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农产品冷藏企业生产用电类别由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调整为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后,各供电企业对用电户按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到户电价标准;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企业、各趸售县电力公司由此产生的价差,在每年年底核实后予以解决。调整后的用电类别、用电价格标准,从2008年9月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