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中国林产品主要出口贸易伙伴有:美国(31%)、日本(13%)、中国香港、英国、韩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市场对中国企业的重要性。2008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雷斯法案》,中国林产品经营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惑:中国企业想遵法守法,可是透过《雷斯法案》的相关条文却看到了“地雷”和风险。犹如一名美女(中国出口企业)本来就受人关注,晚上还被要求穿着超短裙(递交超详细的申报单)走胡同,可以预见美女遭到“流氓”性骚扰的可能之大。
第一部分 什么是雷斯法案
1、什么是《雷斯法案》?
2008年5月22日,美国国会开创性的通过了禁止非法来源植物及其制成品贸易的法律。雷斯法案在全球植物及其制成品贸易方面开创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先例,它认可并支持其他国家(美国以外的国家)在管理本国自然资源中所作的努力,即如果“你”在植物的获取、采伐、占有、运输或出口环节违反了任何一个国家或美国各州的法律,那么根据雷斯法案“你”已经违反美国法律。举例,如果“你”在印度尼西亚开采、运输木材违反了印尼政府的相关法律(如:非法开采或者没有交纳相关税金),或者你在中国使用这批木材加工成地板或者家具,只要你的这批木材制品跟地理概念上的“美国”发生关系时,就触犯了《雷斯法案》。美国政府就会因为“你”违反了从开采到交易过程中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而判罚“你”违反美国法律(雷斯法案)。
2、《雷斯法案》的特点:
《雷斯法案》延伸了国外(美国以外)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规定企业在采伐、运输或者销售木制品的行为如果违反了交易发生国的法律即被认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这些国外法律包括诸如俄罗斯、印尼、秘鲁、中国等任何森林资源流转国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各国也陆续通过类似《雷斯法案》的法案,这一趋势已无法改变,中国企业只有更好的了解它适应它。
3、规避《雷斯法案》处罚的关键:
主要是“木材采购时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只要木材来源非法美国政府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但是“故意犯罪”和“不知情犯罪”(已经尽力了解木材合法性)处罚力度相差很大,不想知道木材来源合法性的交易个体将受到严厉处罚。
4、《雷斯法案》处罚规定
——“故意从事被禁止行为”,如:从事非法来源木材交易,将受到刑事重罪罚款(对公司处罚最低50万美元,个人最高25万美元),不超过5年监禁和没收货物。
——“不知情从事被禁止行为”,如:履行了“应有的注意责任”,将受到250美元民事罚款和“可能没收货物”。
第二部分 雷斯法案的制度缺陷及道德风险
1、制度缺陷:
——“木材非法采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至今各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如有的国家在森林中加工原木即属于非法,而这在大多数国家是合法的),中国加工和贸易企业无力去了解所有国家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应有的注意责任”过于概念化,使中国企业无处下手(不是通过某项认证即可通行美国),不知如何才算履行注意责任。事实上成了,“说你错,你就错,不错也错的环境”。
——中国加工商对上游供应商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美国司法部商务部对涉嫌违法企业的调查没有时间限制,即:美国佬随时可以合法的调查你,而你却无可奈何(除非你有能够证明供应链条全部合法的证明,而这项工作即使在主要发达国家内也很难实施,因为木材来源渠道多样性太强)。
——“进口报告造假”属于违反《雷斯法案》行为,但是什么是造假?如何更好的填写“申报表”?如,三层实木地板各层木种皆不相同(各树种的供应链都要提供合法性凭证,数量巨大),申报单位是填写“平方米”还是“立方米”?再如,家具中使用“贴皮”板材的或者家具形状不规则的,如何确定使用“量”等等法案中皆不明确。
2、雷斯法案的道德风险
——恶意举报风险:
如果你想打击你的竞争对手,就研究一下《雷斯法案》吧!只要你举报你的竞争对手,美国司法部等就会替你出头进行司法调查,结果无论你的竞争对手是否违法,他的生意都会受到打击(生意进程将受到无限期拖延)。而你(非美国国籍)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世界各国对举报人也都是持保护和同情态度(如,中国的职业打假人)。
——贸易壁垒风险:
如果美国人想保护国内相关企业,就举起《雷斯法案》吧!只要有环保组织和企业个人举报,只要美国对任何一个国家的贸易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你”的货物将轻易被扣押,贸易壁垒可以轻松制造。
第三部分 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1、 减少木材进口渠道或减少树种采购种类,更少的渠道和树种便于更好的收集相关凭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 减少采购印尼、俄罗斯等受到美国重点监控国家的木材;优先寻找供应美国或欧洲木材商的木材,或直接从加拿大、美国进口木材。
3、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标注“非法”责任,要求供应商承担木材非法带来的法律责任。
4、 其他常识性措施:
——关注客户:客户会对木材来源提出越来越详细的问题,生产商和进出口商能否吸引顾客取决于他们能对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证。
——了解自己的产品来源:生产商与进出口商应具备一个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能调查产品的供应链,并提供非法木制品无法取得且不能使用的文件保证。忽视潜在“来源”问题的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应承担《雷斯法案》的责任。
——不要过分依赖“书面”保证:无论公司在采购产品原料时是否了解其非法性,均适用《雷斯法案》部分条款。因此,只从供应商那里取得一个证书或合同说明其木制品是合法的是不够的。尽管这样的文件对案件审查有一定帮助,但是如果政府有理由认定木材来自非法采伐,该文件不能阻止产品被没收。
——拟定合同保护财产权益:例如,木制品或纸制品进口商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在海关清关后支付货款拥有产品”。同样,中国的的木制品公司可以以类似措施从木材供应商处得到保证,借此避免遭受美国政府对产品采取的行动锁带来的财务损失。
——美国政府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高调执行《雷斯法案》,从而树立一个“判例”,中国企业应认真研究,谨慎行事。
以上关于雷斯法案相关信息主要来自:
1、美国司法部:www.usdoj.gov,,森林趋势:www.forest-trends.org
2、美国司法部环境与自然保护司副司长Michael J.Guzman先生和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副主任苏明先生在2008年9月12日《美国欧盟木制品合法贸易立法进展情况通报会》上的互动答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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