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发现已获得专利的玻璃图案被仿冒后,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将大同等地的一些经销商告上法院。11月11日,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和大同市金牛光明玻璃经销处的苏先生,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这是我省法院系统开展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
2003年3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玻璃图案(富贵)”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了专利权。这项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产品十分畅销。原告认为被告苏先生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产品,致使原告的产品市场份额减少。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先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专利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支付原告为了制止侵权所付的费用1000元。
庭审中被告苏先生辩称:他所销售的产品是由经销商供应的,这些货物来源合法,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当事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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