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18日发出通知,决定分类推进,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基础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
从2008年起,逐步将浙江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以前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20%统一到12%~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地区,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浙江省政府指出,此次调整坚持梯度推进。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至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
但是调整的过程要严格遵循报批制度。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具备条件降低缴费比例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
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