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132号),2008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报表统计工作,积极做好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等有关要求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08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